为加强对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外派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外派到学校和学校统筹附中参与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合作校)全职工作的在编在岗管理干部和教师(以下简称第一类人员)。
2.兼职担任合作校管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人员,原则上从人事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教师教育学院、附属学校管理办公室、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等单位负责人中派任(以下简称第二类人员)。
3.不属于上述情况,但由学校聘请并派到合作校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教师(以下简称第三类人员)。
二、人员选派
1.第一、二类人员由附属学校管理办公室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择优外派。
2.第三类人员由附属学校管理办公室面向社会物色,学校批准聘用后,储备培训和外派。
三、组织人事管理
1.第一、三类人员统一接受学校和派驻单位(含合作方)的双重管理与考核。学校对其的管理与考核由附属学校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其中第一类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第一、三类人员中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原则上转至派驻单位党组织。
3.第一类人员外派前的职级予以保留,外派期间晋职晋级按国家、湖南省和学校有关政策办理,其中需参加高教系列职评(含转评)的,由学校按规定自主评审。
4.因工作需要,第一、三类人员可在合作校间交流使用,由附属学校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一类人员若回学校工作,由组织部和人事处统筹安排,原则上回原所在二级单位。
5.第二类人员的组织人事关系和考核属原单位不变,其兼职参与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的工作归口附属学校管理办公室管理。
四、薪酬管理
1.第一、三类人员的薪酬标准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原则上高于在学校全职工作的同类人员水平,由合作校管委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月薪或年薪的具体金额,合作校全额承担。
2.第一类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物业补贴由学校代发,五险二金由学校代扣代缴,上述项目的标准与在学校全职工作的同类人员同步调整。其他费用由合作校发放和管理。
合作校一般在每年九月十五日、三月十五日前,预付该类人员本学期应由学校代发代扣代缴费用的80%至学校;每年元月十五日前,由人事处、附属学校管理办公室会同合作校根据该类人员考核结果结清上年此款余额。所有往来账均应通过银行转入学校指定账户。
3.第一类人员中属于《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精神>的通知》规定对象的,其从合作校取得的酬金全额上交学校,学校根据考核结果按在学校全职工作的同类人员薪酬项目和标准代发代扣代缴。此外,该类人员考核结果达合格及以上,学校视其工作业绩予以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其上交总额的50%。
4.第一类人员中系派到公办合作校,且薪酬较同层次民办合作校同类别人员明显偏低的,其考核结果达合格及以上时可给予奖励,由附属学校管理办公室提出方案,学校决定。
5.第一类人员中属于《湖南师范大学鼓励参与基础教育合作办学暂行办法》(校行发〔2016〕27号)第八条规定对象的,从其规定。
6.第二类人员兼职不取酬,学校视其兼职业绩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由附属学校管理办公室提出方案,学校决定。
7.第三类人员薪酬的发放和管理,主要由合作校负责。
五、其他
第一类人员人事关系隶属附中的,其管理考核同时从附中相关规定,外派所获薪酬须上交部分相应地由合作校直接转入附中发放和管理。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