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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统筹附中参与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3-12  作者:基础教育发展中心   来源:

为强化服务基础教育的功能,学校决定在与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开展中学阶段合作办学中,立足前期探索的基础,充分发挥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附中)的作用,进一步整合资源,统筹附中参与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加快学校和附中融合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依法依规、质量优先、兼顾社会和经济效益、共商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统筹开展中学阶段合作办学。

二、本决定作出前,学校和附中参与举办的合作学校(以下简称原有合作校,包括合作到期后续约的)的办学格局,各自权利义务等按协议执行。此后,在中学阶段开展合作办学由学校统筹附中以新模式参与。

三、附属学校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协调服务学校和附中开展基础教育合作办学事宜。附属学校管理办公室设一名兼职副主任(不单列职数),由附中分管合作办学工作的校领导兼任。

四、经学校研究同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中学阶段新办合作校的冠名在“湖南师范大学附属XXX学校”和“湖南师大附中XXX学校”中选择。其中:为附中建设生源基地考虑,在长沙市城区开办合作校,优先冠名“湖南师大附中XXX学校”;在长沙市城区外开办合作校,一般冠名“湖南师范大学附属XXX学校”,如选择冠名“湖南师大附中XXX学校”,原则上从附中在编干部教师中派任合作校校长和教学副校长等人员。

五、新开办合作校签署协议文本时,根据冠名等实际情况,可将附中单列为一方,参与协议签署,明确其权利义务。

六、学校和附中应共同维护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的权益和声誉,切实履行职责义务:

1.输出品牌等无形资产;

2.派任包括校长在内的管理干部和师资,其中附中抽调到新办合作校任职的管理干部和师资,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和附中派出干部教师总数(不含本决定第四条中特别约定派出人员)的三分之一;

3.储备、培养可全职派驻合作校承担管理、教学任务的骨干力量;

4.集中轮训合作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接纳其跟岗学习、访问和挂职锻炼;

5.派出专家和骨干教师到合作校进行指导、讲座、短期送教和兼课;

6.与合作校共同申报课题、联合开展科研;

7.开放和共享有关优质教育资源;

七、合作办学收益管理

1.原有合作校由学校为主参与举办的,附中应积极支持其建设发展,学校继续按《湖南师范大学鼓励参与基础教育合作办学暂行办法》(校行发〔201627号)给予奖励;由附中为主参与举办的,其收益归属附中。

2.学校和附中在原有合作校基础上或利用其影响开办新的分校、分部,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各自因此增加的收益,学校和附中按55分享。

3.本决定作出后,签约参与举办的中学或合作校中的中学学段的所有收益统一由学校收取,按年度划拨附中应得部分。其中,来自冠名“湖南师大附中XXX学校”的,附中分享收益的40%;来自冠名“湖南师范大学附属XXX学校”的,附中分享收益的30%

八、培训合作校师资等方面发生的相关成本支出,原则上由学校和附中按7:3分摊。

九、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实施。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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