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规范运用学校教师教育资源,与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开展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在内的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附中、附小、幼儿园和专业院(部)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开展基础教育合作办学。
   
 
第三条  学校根据附中、附小、幼儿园和专业院(部)对合作办学的贡献,按项目分配办学收益,每年金额控制在学校合作办学经常性到账收入的20%以内。若经常性经费不足,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来自合作办学出资方的一次性捐赠款的部分或全部纳入收益分配计算范畴。
   
 
第四条  分配给附中、附小、幼儿园和专业院(部)的合作办学收益,由学校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管理机构会同人事处、财务处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附中、附小、幼儿园承担下列任务,分享合作办学收益:
   
 
一、储备、培养可全职派驻合作共建校承担教学、管理任务的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
   
 
二、接纳合作共建校教师和管理人员跟岗学习、访问和挂职锻炼;
   
 
三、开放和共享有关优质教育资源。
   
 
第六条  学校奖励在下列方面做出贡献的附中、附小、幼儿园和专业院(部):
   
 
 
 
  
   
   |   |  
     项目内容
         |  
     奖励标准
         | 
  
 
   
   |   专业学院(部)
         |  
     附中
         |  
     附小
         |  
     幼儿园
         | 
  
 
   
   |   一
         |  
     按要求派出骨干师资和管理干部到合作校进行为期不超过5天的指导、讲座和送教
         |  
     每单元量不超过0.5万元
         |  
     每单元量不超过0.5万元
         |  
     每单元量不超过0.3万元
         |  
     每单元量不超过0.2万元
         | 
  
 
   
   |   二
         |  
     按要求派出骨干教师到合作校完整地兼任一门课程教学任务
         |  
     /
        |  
     每期每门课不超过4万元
         |  
     每期每门课不超过2万元
         |  
     每期每门课不超过1万元
         | 
  
 
   
   |   三
         |  
     按要求集中轮训合作校的干部、教师
         |  
     原则上按国培、省培标准
         | 
  
 
 
 
第七条  学校分配给附小、幼儿园的基础教育合作办学收益的60%可用于提高其教职员工待遇,具体分配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学校派到合作校任职教师和管理干部的薪酬由合作校承担,其标准原则上应在其校内基础上上浮,具体标准由学校同合作方商定。
   
 
因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合作校不能足额承担和上浮外派干部教师薪酬的,由学校补足并适当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学校决定,经费从合作办学收益中列支。
   
 
由学校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管理机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与合作学校办理相关结算。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