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鼓励参与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规范使用学校教师教育资源,与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开展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在内的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院和附中、附小、幼儿园以及比较成熟的合作校(以下统称有关单位)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开展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学校根据有关单位对合作办学的贡献分配办学收益,每年分配和奖励总额控制在合作办学经常性到账收入的20%以内(不含《关于进一步统筹附中参与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的决定》(校发〔2017〕53号)适应情形所需支出),由基础教育发展中心会同财务处编制年度预算,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有关单位承担下列任务,分享合作办学收益:
一、储备、培养可全职派驻合作校承担管理、教育教学任务的干部和教师;
二、接纳合作校干部教师跟岗学习、访问和挂职锻炼;
三、开放和分享优质教育资源。
第四条学校奖励在下列方面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
一、按要求派出骨干师资和管理干部到合作校每次开展为期3天左右的指导、讲座和送教,奖励标准:每人每天0.2万元;
二、按要求派出骨干教师到合作校完整地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兼任中学课程奖励标准:每期每门课4万元;兼任小学和幼儿园课程奖励标准:每期每门课2万元;
三、按要求参与集中轮训合作校干部、教师,奖励标准:原则上按国培、省培标准。
第五条学校分配给附小、幼儿园的基础教育合作办学收益的60%用于提高其教职员工待遇,每年的具体分配方案由基础教育发展中心会同人事处审核后实施。
第六条 学校派到合作校全职工作的干部教师的薪酬(含五险二金)由合作方承担,薪酬标准统筹考虑在学校或合作校当地同类别同职级同岗位人员薪酬的基础上上浮,具体由基础教育发展中心同合作方商定。
第七条根据学校安排,专业学院和附属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到合作校指导、讲座、送教的课酬和差旅费原则上由学校承担,课酬标准一般为500元/半天·人。
第八条学校对外派到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全职工作,待遇较同层次民办合作校同职级同岗位人员明显偏低,且上年度考核结果达合格及以上者给予绩效奖励。
绩效奖励金额计算办法为:以其本人当年职级可获学校全额绩效工资,即基础性绩效与奖励性绩效之和为基数,乘所在区域合作校系数、其职务系数,再乘考核等级系数。长沙市城区合作校系数为0.5,省内其他地区合作校系数为0.8,省外合作校系数为1;合作校校级领导系数为1.5,其他人员系数为1;考核合格的系数为1,考核优秀的系数为1.2。绩效奖励金额为税前金额。校聘外派教师参照同职级同岗位在编人员的标准发放绩效奖励。
绩效奖励所需经费来源:派至公办中学任职人员的绩效奖励由学校设立专项支出;派至公办小学、幼儿园任职人员的绩效奖励从学校分配给附小、幼儿园的合作办学收益的40%部分中安排,如不足,由学校补足。
第九条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外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校行发〔2018〕3号)办理外派人员晋职晋级事宜,对外派到合作校,特别是长沙城区以外合作校全职工作满三年且表现优秀的干部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
第十条学校对在基础教育合作办学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嘉奖,表彰嘉奖每三年一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基础教育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9年6月6日